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,如果男女雙方或一方在身體或心理上存在嚴重疾病,喪失婚姻行為能力而貿然結婚生育,這有悖于倫理道德及法律準則,從優(yōu)育的角度出發(fā),也是不適宜的。
以下患者不宜或暫不宜結婚:
1.嚴重傳染病未治愈者。如麻風病、性?。范?、淋病、艾滋病等)及其它急性傳染?。毙圆《拘愿窝?、傳播性肺結核等)的傳染期患者。
2.重度智力低下者。如先天愚型、重度克汀病、腦癱、大腦炎后遺癥等患者。
3.遺傳性精神病者、癲癇未治愈者及各種遺傳病患者。
4.未矯治的生殖器官畸形者。如無陰道或處女膜閉鎖等。
5.嚴重心臟病、腎炎合并心衰、腎衰者。
以上疾病患者,有些不宜結婚,有些在疾病尚未治愈前暫不宜結婚。伴性遺傳病、隱性遺傳病、染色體平衡移位等患者雖可以結婚,但必須控制生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