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(chǎn)的接受和放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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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(guī)定:“繼承開始后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應當在遺產(chǎn)處理前,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。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。”依據(jù)該條的立法精神,繼承遺產(chǎn)的接受和放棄應當掌握以下兩個問題:

(一)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期限根據(jù)我國繼承法的規(guī)定,放棄繼承的表示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(chǎn)處理時止。繼承人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有效。否則,被視為接受繼承。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,在此之前,繼承尚未開始,不存在放棄繼承權的問題。

(二)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(shù)人放棄繼承權,無論對于放棄繼承權人本人或者其他繼承人,還是對于第三人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關系。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(shù)人放棄繼承權后,其應繼承份額則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;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,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。但是,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,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(chǎn)人,其遺產(chǎn)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。由于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(chǎn)繼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,因此,其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也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,否則,容易引起糾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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